思維定律與哲學原則

充足理由律

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

每個事實都有充分理由解釋它為何如此;這是有爭議的哲學原則。

說明

充足理由原則主張:每個事實都有充分理由,解釋它為何如此而非另外一種情況。它常與萊布尼茲的哲學相關,是有爭議的形上學原則,不是古典形式邏輯中普遍接受的定律。

「有理由」也不代表「人已經知道那個理由」。

生活例子

「這盞燈此刻亮著,為什麼會是這樣?」

尋找電路等解釋,是提出一個解釋性問題;相信每個事實最終都有充分解釋,才是這個原則更強的哲學主張。

保育例子

「虛構調查中,兩個樣區的記錄數不同,是否有理由解釋這個差異?」

可以繼續調查觀測方式或環境條件,但不能僅憑充足理由原則,就斷定差異必定由某項開發造成。

何時合理

把它當成思考「解釋是否有終點」的哲學問題。原則是否成立、適用哪些事實,仍有爭論,不能把不接受它的人直接判定為推理有謬誤。

進階

請分開兩個問題:事實本身是否有充分解釋,以及我們是否有足夠證據接受某個結論 Conclusion論證想要讓人接受的那個主張。看名詞表。後者涉及證據與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在討論中提出有待支持的主張者,通常應交代理由或證據;責任也會隨既有證據、角色與主張類型調整,不等於哲學上的充足理由原則。看名詞表,不等同於充足理由原則。

例如主張封閉步道,應交代調查、替代方案與價值取捨;這是政策論證的要求,不能只靠這項哲學原則得到答案。

小檢核

哪一句最接近哲學上的充足理由原則?

看答案

答案:每個事實都有充分理由解釋它為何如此

充足理由原則探問事實是否都有解釋,不表示我們已經知道理由,也不等同於討論中的舉證責任。

參考資料